罪犯陈某某。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辰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陈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一虹 审判员 王自力 审判员 周吉成
书记员:仝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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