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彭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4民初129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来缴纳XXXXXXX.50元、诉讼费44774元及执行费757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唐震
书记员: 沈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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