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彭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上海彭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4民初129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前来缴纳XXXXXXX.50元、诉讼费44774元及执行费757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唐震

书记员: 沈晓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