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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睿男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邵睿男,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邵睿男申请执行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1571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在新MT8951号车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邵睿男医疗费166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3901.04元,共计21376.64元;(二)、驳回原告邵睿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4138.93元后,申请人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库民初字第1571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邵睿男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享有21676.64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吴 萍 审判员 :段凤梅 审判员 :胡新安

书记员:: 徐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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