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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万某某。

万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晋01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万某某违法所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尚未有执行到位金额。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俊生
审判员 张军武
审判员 张琴

书记员: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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