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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某相邻关系纠纷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陈杰
陈有卿
徐建国

原告陈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宁波路439弄6号。
委托代理人陈有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宁波路439弄6号。
被告徐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宁波路429-433号。
原告陈杰与被告徐建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杰的委托代理人陈有卿,被告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的搭建虽有多年历史,但其性质是违章建筑。被告也自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以便为原告修理房屋。由于被告在公用晒台上搭建了违章建筑导致原告的房屋发生渗漏却无法得到维修,对原告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妨碍,故被告的违法建筑理应拆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搭建在本市宁波路429-433号公用晒台上的建筑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陈杰已预缴),由被告徐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的搭建虽有多年历史,但其性质是违章建筑。被告也自认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以便为原告修理房屋。由于被告在公用晒台上搭建了违章建筑导致原告的房屋发生渗漏却无法得到维修,对原告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妨碍,故被告的违法建筑理应拆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搭建在本市宁波路429-433号公用晒台上的建筑物。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陈杰已预缴),由被告徐建国负担。

审判长:吴建波
审判员:邱妙丽
审判员:肖阳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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