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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计虎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计虎,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计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晋0106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计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2月26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王计虎醉酒后驾驶×××白色奇瑞轿车,在本市沿东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5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计虎血液酒精含量为228.35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被告人王计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35mg/100ml。3、被告人王计虎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6年12月26日22时52分许,我酒后驾驶×××白色奇瑞轿车,在本市沿东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5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我血液酒精含量为228.35mg/100ml。4、查获经过:2016年12月26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王计虎酒后驾驶×××白色奇瑞轿车,在本市沿东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内环街口北5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6、被告人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计虎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计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城市快速道路上,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计虎的酒精含量较高,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计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计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王计虎的上诉意见是:其系初犯、偶犯,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计虎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计虎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上诉人王计虎所提其系初犯、偶犯的上诉意见,原判已予考虑,本院不予重复评价。鉴于上诉人王计虎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计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一日应折抵核减。)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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