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家良,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乌中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家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50%。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执行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对罪犯林家良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林家良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记功1次,表扬2次,2013年第三季度表扬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故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家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良好。经审查,该犯于2012年全年度、2013年上半年度先后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记功奖励1次,2012年10月、12月获表扬奖励2次,2013年第三季度获表扬奖励1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家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学习,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家良予以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张 亚 豪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书记员:艾 克 丹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