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吉舟,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晋10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一审认定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占元 审判员 李绍颂 审判员 李 芳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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