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转租本区园洲路XXX号二楼新园游戏城,放置赌博类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杨甲、史某某等人负责上下分。2015年3月12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城,当场查获1台“三D寳马全球通”(八联机)、1台“八戒传奇”(十联机)、1台“龍”(八联机)、1台“五星宏辉”(八联机)、1台无名捕鱼机(八联机)、1台无名熊猫机(单机)的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770元,并抓获参赌人员4名。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赌资赌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甲、史某某、王甲、徐甲、徐乙、王乙的证言笔录,证人王丙、潘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李俊
书记员: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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