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人,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田,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玉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晋H40274、晋HK098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原线123公里加700米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作用。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认定:李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重度复合性创伤引起急重度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
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谭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北营销服务部给付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万元外,再减去被告人谭某某先行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27000元,再一次性给付其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谭某某予以谅解。
2017年9月25日,本院委托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结论为:谭某某身体不好,性格内向,平时在村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经公安网查询,除本案外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家属、邻居和村委会干部都认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并自愿签订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肇事车车辆信息;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李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被告人谭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原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委托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从而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谢美珍 审判员 郭志强 审判员 王 瑛
书记员:李文亭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