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大槐树镇南营村。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大槐树镇南营村。身份证号: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4民初1180号判决书,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xxxx3)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洪忠
书记员: 李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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