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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华阳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周家店。法定代表人赵美如,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郝臻朝,男,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新西城区。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华阳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郝臻朝给付金钱一案中,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华阳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同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城区向阳街南侧向阳嘉苑401号楼1至2层21号、19号两套商铺提供担保。大同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同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同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城区向阳街南侧向阳嘉苑401号楼1至2层21号、19号两套商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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