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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李某某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库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2012年12月27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于2015年6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听证查明,该犯累计获奖励为:表扬一次,季度表扬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于2014年10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改造中遵守监规,思想稳定,劳动积极,踏实肯干,各项劳动任务都能积极完成,学习认真,到课率100%,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于2014年10月12日)。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多力坤
审判员:施凌云

书记员:李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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