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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利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彭海利,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彭海利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2)库民初字第824号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1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无房产车辆信息,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无存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2)库民初字第8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杨某某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10万元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杨 新 宇

书记员:巴都尔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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