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牛某某、杨春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某某、杨春某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86853.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2)库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疆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被执行人牛某某、杨春某的债权,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诉债权,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胡新安 审判员 何学军
书记员:余静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