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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堃,女,汉族。
被执行人徐宝鑫,男,汉族。
申请人王堃与徐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宝鑫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堃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25元,执行费50.37元,共计:10075.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银行存款,仅有房产一套,已被我院将房产权证手续冻结,并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过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025元的债权。
审判长 胡 新 安 审判员 杨 新 宇 审判员 西尔艾力
书记员: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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