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执行人林觉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现住新疆若羌县。
被执行人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青海省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准许撤回申请,建议依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系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撤回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塔吉古丽 ·阿布拉 审判员 吐尼萨汗 ·麦麦明
书记员:尼加提·阿卜杜热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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