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某
赵某某
胡天顺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东长军。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0年05月出生。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6年02月出生。
被执行人胡天顺,男,汉族,1966年05月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轮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赵某某、胡天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与胡天顺在轮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共275650元扣划至轮台县人民法院在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轮台支行账户内,后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刘某、赵某某、胡天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予以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轮台县公证处(2015)新轮证字第1029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刘某、赵某某、胡天顺享有40088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轮台县公证处(2015)新轮证字第1029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刘某、赵某某、胡天顺享有40088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长:李继威
审判员:艾尔肯·吾布力
审判员:李春
书记员:杨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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