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轮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捕前系乌鲁木齐海纳天恒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会计,捕前住轮台县华宁大厦7单元80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6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19时31分,被告人李万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从被害人田某的银行卡中转走28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万某归���后积极退赔2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田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轮检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万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田某的谅解,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万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李显明
书记员: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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