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回浦海运有限公司
骆建国
宁波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告临海市回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城关镇江滨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方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建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东大路17号#24。
法定代表人黄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回浦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再交纳,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海市回浦海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宁波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海市回浦海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宁波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钱旭
审判员:黄勇
书记员:林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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