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某某、唐某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高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高县。被执行人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高县。系唐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1执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某、严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严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62000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2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标

书记员:张成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