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高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高县。被执行人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高县。系唐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1执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严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某、严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严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62000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2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标
书记员:张成志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