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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某故意毁坏财务刑事秀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中师文化,群众,退休教师,住绛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秀某到其居住附近的街上寻找自家小狗,当走到被害人戴志诚家门口时,看到那里停放了几辆车,因其对交通事故频发的憎恶,加之前日他人与其发生口角,心生怨气,遂捡拾了一些纸片放到戴志诚的车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纸片点燃。张秀某看见车着火后,带着自家小狗离开现场。经山西省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车辆及物品,价值为人民币93377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询问戴志诚、杨江涛、张永利、焦喜平、张东、宋晓贤、李跃兰、赵春燕、焦晓军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相关手续、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诊断证明、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秀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秀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秀某到其居住附近的街上寻找自家小狗,当走到被害人戴志诚家门口时,看到那里停放了几辆车,因其对交通事故频发的憎恶,加之前日他人与其发生口角,心生怨气,遂捡拾了一些纸片放到戴志诚的车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纸片点燃。张秀某看见车着火后,带着自家小狗离开现场。经山西省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车辆及物品,价值为人民币93377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戴志诚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案件的来源;2、询问戴志诚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报案。我家门口放的车今天凌晨被人放火点了,家门口几间平房也被火烧了。2017年4月29日凌晨快四点的时候,我听见有人敲门,当时我没在意,过了一会又有人敲我家门,我不知道楼下是在做什么,但是紧接着又有人拿砖头砸我家墙,我才知道是在叫我,我起床将门打开后,看见好几个邻居站在门口,停放在大门西边的大众轿车的前机盖已经着火,而且火势已经控制不住了,见状我就赶紧回到家中将在家睡觉的家属叫出来,出门后我看见火势已经蔓延到轿车车身上了,同时,邻居说已经有人打119报警,我听后就和家属、邻居都站在远处,等待消防车过来,在等待的同时,我看见火势已经从轿车蔓延到轿车上方的彩钢瓦,彩钢瓦将我家的南房也给引着了,并且将南房上方的光缆线给烧断了,直到4点30分左右,消防车就过来了,将火势控制住,我们到现场后发现轿车南边停放的两辆汽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然后我就拨打110报警了。我刚打开门时,发现停放在家门口的大众牌polo轿车的前机盖着火了,我从家中将家属叫出来后,整个车身都已经着火,之后火势就蔓延到车上方的彩钢瓦,彩钢瓦将我家的南房给引着了,接着南房上方的光缆线及电线都烧断了,同时轿车周围停放的两辆轿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我的大众牌polo轿车被烧的只剩下铁架了,南边停放的吉利牌轿车前右侧被烧坏了,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的后侧也被烧坏了,我家的彩钢瓦和南房都给引着了,具体损失我还没有清点,南房上房的电线和光缆线也着火了。我的大众polo是2016年6月份以90400元在绛县楠华汽贸购买,车牌号为晋MD98**。我通过在邻居家查看监控,发现放火的人是紫阳小区的张秀某。我和张秀某是朋友关系。我不清楚她为什么放火。我和她没有什么过节,但是上周,她来我家对面的卫生所看病时,当时卫生所内没有人,她就来敲我家门,敲了一会之后就将我家门口贴的对联撕下在门口点着了,我媳妇出门后问她是谁将对联点着的,她说是一个小孩将对联烧着的;3、询问杨江涛的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9日凌晨4时许,我在火锅店后面的家中睡觉,我对面搞电焊的大姐给我电话,他说让我赶快出去,车着火了,我挂了电话就往外走,出去以后我看见对面车棚下面放的一辆车火着大了,我的汽车右后部位都烧化了,我赶紧上车往前西边开了10多米,另一家的吉利车也被烧了。我被烧的是银白色的五菱宏光车,车牌号是晋AXH2**,车主是我本人。车的右后轮被烧爆了,右后尾灯、右后车门都被烧坏了,后保险杠烧坏了,车辆的油箱盖也打不开了,车辆的线路也有问题了。我的车就在我火锅店马路对面放着,紧挨着路牙。被烧的还有一辆吉利汽车和一辆大众polo汽车;4、询问张永利的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9日凌晨四点左右,我在家里睡觉,我妻子叫我起床,她说她听见外面有声响,从窗户上一看发现对面着火了,我起床一看对面戴志诚家门口停放的车着火了,我赶紧给他打电话,对面隔壁粮油店的女子也在敲戴志诚的大门,第一个电话对方没接,后来我又打了一个对方接了,我告诉对方他门外车着火了,后来戴志诚家里人就都出来,火越着越大,再后来火警就来了;5、询问焦喜平的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9日凌晨四点,住在我粮油店二楼的住户,站在后院朝我们家喊话,我起床后听见她说对面着火了,赶快让我起床,我和妻子拉开粮油店的门一看对面戴志诚家门口停放的一辆白色车车头着火了,我就让妻子赶快去敲对面的门,我发现隔壁邻居永利也起床了,他们一块去把对面的戴志诚门叫开,周围的邻居也陆续起来了,楼上的住户当时也报了火警,火越来越大,大家害怕爆炸都往东边走了,后来车也被烧毁了,车棚也被烧没了;6、询问张东的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9日)张秀某是我母亲。(出示2017年4月29日在王水利家调取的视频监控)视频中的这个人是我母亲张秀某。视频中虽然看不清脸,但根据她的走路姿势,和她后面跟的一条小狗,我就可以确定是我母亲张秀某;(2017年7月10日)我母亲张秀某平时不犯病还正常,一犯病就表现的很狂躁,爱骂人,爱出门闲逛。我跟我妹子张晓睿轮流照看我妈,事发当晚我母亲趁我妹妹睡着时,自己离开了家里,这些都是事后我妹妹告诉我的。我母亲患有精神病。最先我母亲犯病时去的闻喜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我母亲为精神分裂症,具体住院多长时间我也不清楚了,直到我母亲病情好转就回家了,之后犯病又去了侯马安定医院住院约二十天左右,也是病情好转了就回家了,之后犯病又去了临汾市第五人民医院及运城仁安睡眠病医院,均诊断我母亲为双相情感障碍,母亲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7、询问宋晓贤的笔录,主要内容:张秀某是我婆婆。我婆婆平时不犯病还正常,一犯病就表现的很狂躁,爱骂人,爱出门闲逛。我婆婆1992年患上的精神病。那时候我婆婆经常在家点火,还总是在家里或身上藏刀子、老鼠药,还骂家里人、邻居,家里人感觉我婆婆有点不正常,就送去了闻喜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在好几个医院之间辗转,病情好转了就回家,犯病了就又去医院;8、询问李跃兰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张秀某是邻居,张秀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前几年还好些,最近几年经常去稷山等精神病医院看病,而且看后没有多长时间就犯病了。张秀某前几年病轻的时候表现还可以,助人为乐,也是个好人,但她最近几年经常犯病,她只要精神病犯了就爱骂人,骂儿女,骂我们邻居,还跑到他儿子的单位去骂,还去过县政府骂领导,而且还出现过一天内抽了两盒香烟,喝了一小瓶竹叶青酒的事情,喝完酒就乱逛乱跑,爱管闲事。前几年,她丈夫身体好的时候,还可以管管她,后来她丈夫出了车祸,就卧床在家,没人多管她后,她就越放肆了,一犯病就是乱跑,别人在小区里给电动车充电,她拔下充电器拿到她家里,别人找不到,还找到她家里,她可是干了些出奇的怪事情;9、询问赵春燕的笔录,主要内容:1995年我居住在绛县城关中学家属院的时候跟张秀某是邻居,之后我居住了两年就搬家了。那时候刚开始张秀某平时就爱胡闹,具体表现在乱骂人,去别人家喜欢拿别人东西,但不是经常这样,之后张秀某她男人2012年出了车祸,生活不能自理,她可能内心也受了点打击,并且没有人照顾张秀某了,所以张秀某就表现的更加反常,且表现的频率也快了。张秀某患有神经病,她家里人带她去稷山县神经病医院就去了三回;10、询问翟晓军的笔录,主要内容:张秀某一家在大世界住的时候我们那会是邻居,之后我们都搬走了。张秀某平时表现的爱管闲事,有时没事了还爱骂人,有时还爱说一些正常人听不懂的话,还爱出去乱逛。张秀某患有神经病,这几年一直去稷山县神经病医院看病,今年正月张秀某还闹的挺厉害的,又去了一回稷山县;1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主要内容:现场位于绛县环城北路23号戴志诚家。中心现场位于绛县环城北路23号戴志诚家。戴志诚家东隔巷道是杨海军家,南隔马路是张永利家和聚晟火锅,西临王水利家,北临李水旺家。经现场勘查,在戴志诚家南房边搭建有一简易棚,简易棚棚顶被火烧过,只剩棚架。在车棚棚架下有一白色的轿车架子,车架子头朝西车尾朝东。轿车架子周围遍布灰烬。在车架尾部的地面发现有一车牌,车棚呈黑色,车牌号码为晋MD98**。在车顶和车的周围有车棚顶烧过的残留物。在戴志诚家南房外墙,有一个门和两个窗户,靠东边的这一窗户玻璃散了地面,窗户上附着黑色灰烬。在戴志诚家南房,分为东边两间和西边一间。在东边这两间内,有一被火烧过的沙发,沙发西边放有一单人床;在西边一间内,放有一冰箱。在戴志诚家二楼平房上,搭建有一棚,棚顶被烧,只剩棚架、棚架下放有木材、花盆等杂物,被火烧过。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发现;(2)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张秀某当庭辨认,是其放火的地点及现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主要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办案民警将被告人张秀某故意毁坏财物使用的明仕达牌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扣押的情况;1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主要证实被告人实施放火毁坏财物的过程;14、(1)指认笔录,主要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张秀某对其2017年4月29日凌晨3点在绛县煤气站东戴志诚家门口放火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2)指认照片,经被告人张秀某当庭辨认,是其指认放火的现场地点;15、戴志诚提供的被烧毁的车辆照片及相关手续,主要证实被烧毁的车辆系戴小勇于2016年6月22日以人民币90400元购买的大众牌小型轿车;16、绛县价格认证中心绛价认字[2018]第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主要证实被烧毁的物品共计16项,价值共计93377元;17、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6154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创伤后应激障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8、2018年1月15日绛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2017年4月27日至5月1日绛县气象情况;19、张东提供的张秀某的运城市稷山县精神病院诊断证明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2017年7月11日绛县古绛镇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系该单位退休教师,患有精神病多年,多次住院治疗,患病期间常有乱砸东西,谩骂别人的行为;21、2017年11月22日古绛镇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系该单位退休教师,非中共党员;22、被告人张秀某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的出生年月日为1949年3月18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23、讯问张秀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29日)我昨天晚上在家里吃完晚饭后,晚上8点就在家中睡觉了,睡了一觉过程中,我听见我丈夫在哼,我就起床给他拿了一桶奶,我把牛奶放在我衣服里面暖了20分钟,感觉热一点后才让丈夫喝了,他喝完就睡去了,这时我看了一下表,已经凌晨2点半了,我就去厨房接了一桶水,热了一锅水,水开后,灌了一暖壶,晾了三杯子水,然后我把家里大门打开,把我家狗放出去跑一跑,这时我出去在院子里抽了6根烟,抽完后又听见我丈夫在哼,我又让他喝了一碗白开水,这时我也睡不着了,就在家里叠从陈村拿回来的红花布,叠了一个多小时,然后我开始做早饭,当时就早上6点了。我做早饭的时候听见狗在门口叫,我就从家中出去,在紫阳小区的广场把狗找见领回家了。天黑的时候我没有出门,找狗的时候天已经亮了。我没有在外面点火。从昨天晚上到今天早上,我没有去过戴志诚家门口附近。(播放2017年4月29日在王水利家调取的视频监控,时间段为2017年4月29日3点33分到3点35分)我看着视频中的那个人就是我,虽然脸看不清,但是她的走路姿势和我一模一样,她的后面还跟着一条狗,那个狗的确是我的。我给戴志诚赔一个车,他那个车6、7万元钱。我把人家的车给烧了。我在地上拾了几张纸,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纸点着,把车给烧了。因为昨天白天我去陈村生了一点气,气没地方出,我就将戴志诚的车烧了出出气,不过我可以赔他一个比他原来的车好一点的车。我在陈村集市上逛的时候,碰见了横水一对卖鞋的夫妇,我要买一双小孩的鞋,他开始说的是25元钱,后来又变卦说是要45元一双,说着说着他又说我偷他鞋,为此生了点气没地方出。我看了之后想起来了,当时也就是凌晨4点左右,我出去找狗时,就带着狗去戴志诚家门口转了一圈,将戴志诚的车烧了出气。(2018年1月17日)那几天一到晚上我就感觉我的精神控制不住,想出去吸烟,再加上当天下午在陈村集市上受了点气,我也没地方出气,晚上睡不着觉我就出门在外面跑,走到戴志诚家门口看见有好几辆车,我就想着这么多车,今天把这个人撞死了,明天把那个人撞死了,我就生气的不行,正好看见戴志诚的车周围有放的纸片,我没想什么就用随身带的打火机,将纸放在戴志诚车底下点着了。我当时看见汽车后,就生气的不行,只想把这车给点着了,其他的都没有想,说白了我就是仇恨这个社会的不公,看不了社会上不公道的事情。同时查明,被告人张秀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7年5月9日戴志诚出具的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家属已向被害人戴志诚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2、2017年5月13日杨江涛出具的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江涛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3、2017年5月11日王水利出具的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秀某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水利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徐林、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某因自己一时不快点火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秀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秀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将随案移送的名仕达牌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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