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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湘129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九行“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防害危险驾驶罪”;现更正为“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审判员 王 媛
书记员:张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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