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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3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殿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4KM处时,与相对方向任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任某受伤,两车受损,任某经泾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泾川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486000元(不含4000元抢救费)的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3月31日至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医学死亡证明书、土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事故处理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人徐某、何某、赵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尚小燕

书记员:陶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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