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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
自诉人顾来忠以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刘某某已经履行了判决书中的义务,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顾来忠在判决宣告前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顾来忠撤诉。


审判员  胡勇

书记员: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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