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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籍贯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6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8】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某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孔某含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融辉城”至周商路东西路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孔某含血液乙醇含量为127.9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孔某含于2018年11月6日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孔某含在六个月拘役以下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含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孔某含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抓获证明、未羁押证明、申请;被告人孔某含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含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含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毛秀云

书记员: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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