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商水县人,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武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松
书记员: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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