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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崔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证件号码xxxx。
被执行人崔某,女,汉族,地址商水县姚集乡龙塘河村小许庄自然村。
证件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刘永军诉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崔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第款]][[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6List|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第款]][[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257Article-1Paragraph6List|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吕亚飞邵淼秦学亮
书记员:殷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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