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执行人胡某兵与被执行人董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胡某兵,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盘克镇,农民。
被执行人:董保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盘克镇,农民。
关于胡某兵与董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80.87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申请费50元)予以了划拨,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6)甘102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郑克永

书记员:张山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