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兵,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盘克镇,农民。
被执行人:董保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盘克镇,农民。
关于胡某兵与董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80.87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申请费50元)予以了划拨,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6)甘102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郑克永
书记员:张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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