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和,男,汉族,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和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李长江 审判员 贾宁梅
书记员:王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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