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
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甘102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郑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顾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郑某某给付顾某某孩子抚养费11714.9元,并由郑某某负担申请执行费7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某某放弃对被执行人郑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02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江
审判员 王新华
审判员 王春宁
书记员: 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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