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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邢庄97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3]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已向被害人焦XX、史XX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宋XX、刘XX、焦XX、史XX的陈述;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二人轻伤、三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扣除已羁押的3日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波

书记员: 张登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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