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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某总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瀍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薛志毅 审 判 员:吴 敏 审 判 员:刘丽娜
书 记 员:李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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