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
杨某某
曾某某
罗某某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到位。现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亦认为无法执结,考虑到执行期限,为了使本案不至于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到位。现申请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亦认为无法执结,考虑到执行期限,为了使本案不至于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第二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刘益明
书记员:周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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