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常建军,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宗某某。
再审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宗某某赵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许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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