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35岁。
原告彭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取名杨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与被告无法沟通,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被告经常在外打牌赌博,夜不归宿,并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对家庭生活开支分文未出。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如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款中的110000元归原告所有,婚生女杨某某的拆迁补偿款220000万元归原告监管;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说部分不属实,原告是听说被告村里要征收才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很快生女。结婚前原告脾气较大,不讲道理,不做家务,比较看重物质。被告并未赌博,只是在村里麻将馆打麻将。村里的征收事宜还未开始,但是应该有600000元左右的征收款,这是属于被告整个大家庭的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取名杨某某。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遂于2011年5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杨某系自由恋爱结合,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相互包容,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夫妻感情可以更牢固。据此,为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昊
书记员: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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