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水井坳村孔家湾村民组9号。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牛头岭村蔡家湾村民组4号。
原告孔艳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6日婚生女孩蔡倩妮。原告于2008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孔艳红与被告蔡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蔡倩妮由被告蔡某某抚养成年,原告孔艳红有探视婚生女孩蔡倩妮的权利,被告蔡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孔艳红向被告蔡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孩蔡倩妮的抚养费60000元(已履行完毕);
四、原、被告之间再无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孔艳红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戬
书记员: 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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