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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术炎犯贩卖毒品罪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术炎,绰号“瘸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楼外楼小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9月29日被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于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术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建华、代理审判员熊丽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术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皮术炎刑满释放回到益阳市后,于2011年6月至8月期间,在秀峰公园、城际干道等地向熊学文、胡建军、蔡正祥、王国强等人数十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至8月,在秀峰公园被告人皮术炎向熊学文、胡建军贩卖毒品海洛因30余次,每次重约0.05至0.15克不等。
2、2011年8月10日,一绰号叫“光头”的人租王国强的摩托车在宁乡县中医院附近,向被告人皮术炎购买了250元约0.5克毒品海洛因。
3、2011年8月20日,在沧水铺车站附近,被告人皮术炎贩卖50元约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给蔡正祥。
4、2011年8月21日,在沧水铺车站附近,被告人皮术炎贩卖100元约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给蔡正祥。
5、2011年8月22日,在宁益城际干道与319国道沧水铺交叉路口,被告人皮术炎贩卖490元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给蔡正祥和王国强。刚交易完毕,被告人皮术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和租住屋处共查获可疑黄色固体物质9.5256克、现金6000元。经鉴定,可疑黄色固体物质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熊学文的证言证明:他与胡建军一起吸毒,毒品是向皮术炎买的,交易的地点是秀峰公园,7月份他向皮术炎买了12次毒品,付了2次钱,分别是100元0.1克、150元0.15克,其余10次是欠的帐,每次50元0.05克。8月份胡建军向皮术炎买了10次毒品,欠的帐,每次50元0.05克。
2、证人胡建军的证言证明:他与熊学文一起吸毒,毒品是向皮术炎买的,一般由他电话联系皮术炎,皮骑摩托车将毒品送到秀峰公园其住处附近。从6月份开始就向皮术炎买毒品,6月买了10余次,7月买了12次,是熊学文出的钱,8月份买了10次,累计买了30余次将近4克毒品海洛因。
3、证人王国强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0日,“光头”租他的摩托车在宁乡中医院附近,向皮术炎买了250元0.5克重的毒品;8月22日,他与蔡正祥向皮术炎买了490元1克重的毒品。
4、证人蔡正祥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20日、21日在沧水铺车站,他两次向皮术炎购买毒品海洛因,一次50元0.1克,一次100元0.2克。8月22日,他与王国强一起向皮购买了490元1克毒品海洛因。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皮术炎身上及住处查获毒品9.5256克,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6、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证明:被告人皮术炎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数次减刑于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皮术炎在毒品交易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8、户口注销证明证明段金辉于2011年6月16日死亡。
9、被告人皮术炎的供述证明:他刑满释放后回到益阳市,从事单摩出租,于2011年4月开始帮师傅段金辉贩毒,骑摩托将毒品送到段指定的地方交给吸毒人员,并收钱回来交给段。6月段死后,他趁段家人不注意将段留下的毒品偷偷拿走,将毒品陆续贩卖给熊学文、胡建军30余次,近4克重;贩卖给蔡正祥、王国强、“光头”4次,约重1.8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皮术炎无实质性异议,辩称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经查,段金辉于2011年6月16日死亡,被告人皮术炎贩卖毒品给熊学文、胡建军、蔡正祥、王国强、“光头”的行为发生在之后,且胡建军、蔡正祥等人证实购买毒品是与被告人皮术炎直接联系,讲明买多少钱的海洛因,皮再骑摩托车送到交易地点,可见被告人皮术炎是明知毒品而贩卖。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术炎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皮术炎被查获的毒品应计算在其贩卖毒品的数额之中,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术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皮术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皮术炎的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志勇
审判员 熊建华
代理审判员 熊丽霞

书记员: 崔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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