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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现章,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现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现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6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马现章驾驶豫AB3988号套牌蓝色时风农用三轮车,沿X008线由北向南行至新孟公路肖庄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翟xx驾驶的无号牌红色汽油机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无号牌红色汽油三轮车乘车人刘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现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马现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1年4月16日被告人马现章到新郑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马现章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马现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解书、协议书、收条、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对被告人马现章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现章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现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章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马现章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现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对被告人马现章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现章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现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现章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马现章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现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红欣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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