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湾联纵消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林仲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宪法,董事长。
海湾联纵消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申请执行人海湾联纵消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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