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金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
被执行人马延平,男,汉族,现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执行人陕西省黄陵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黄花沟。
法定代表人:刘怀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金拴与马延平、陕西省黄陵蓝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准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马延平、陕西省黄陵蓝某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0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马延平账户113956.68元、16029.5元。后被执行人马延平、陕西省黄陵蓝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马延平、陕西省黄陵蓝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胡金拴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胡金拴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准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其他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奇明生
执行员田建忠
执行员马立兴
书记员: 董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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