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自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抢劫罪于2008年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被告人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7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姚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欧卫某、阳某某、张某、叶某、肖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自力、被告人姚某、高某某、肖某、欧卫某、阳某某、张某、叶某、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与贾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仙桃市城区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获利。另约定由贾某某联系场所,杨某负责招募、纠集人员招嫖、卖淫,所获利润二人平分。随后,贾某某与仙桃市凤某某酒店经营者吴某联系以每天结算房费的方式将酒店10楼房间租下作为卖淫场所,并派肖某某、刘某(小伟)负责收银及向卖淫人员派发分成。杨某负责现场管理及招募卖淫女、为卖淫女编号和指定卖淫价格,为卖淫女提供相关用品。杨某招募了部分卖淫女,并指使姚某负责在凤某某酒店培训卖淫女,制定服务项目并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杨某先后邀约了被告人肖某、高某某、欧卫某、张某、叶某、阳某某、“李白”(另案处理)等人到凤某某酒店作为业务经理通过手机微信、发放卡片的方式发布招嫖信息,将前来嫖娼的人员带到凤某某酒店10楼,为嫖娼人员介绍卖淫女、收银及提供卫生清洁服务。每次营业结束后,杨某便将开房记录、收取嫖资明细、伙食费等项目记录在自制的营业明细表内,之后与贾某某对账结算。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间,被告人杨某、姚某累计组织了20余名卖淫人员在酒店9楼、10楼客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共计788次。
2017年1月8日,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民警在仙桃市凤某某酒店10楼8888房抓获被告人杨某、肖某、肖某某、张某、高某某、阳某某,在10楼1012房抓获被告人姚某,在1楼大厅抓获被告人欧卫某、叶某及在此处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12名,未成年女性1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吴某、廖某某、刘某甲、曾某、邓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姚某、高某某、肖某、欧卫某、阳某某、张某、叶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客户订房报表、仙桃凤某某酒店当前在住客人报表;微信截图;营业明细报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营业执照;姚某的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姚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欧卫某、阳某某、张某、叶某、肖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姚某、高某某、肖某、欧卫某、阳某某、张某、叶某、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辩护人王自力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姚某正处中孕期间,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姚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欧卫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阳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叶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肖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文波 审 判 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
书记员: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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