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柏某某、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刘晓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学,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石福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柏某某、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柏某某、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71262.67元,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075%计算,案件受理费2659元,申请执行费4009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除借款抵押的一户房屋外,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柏某某、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柏某某、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柏某某、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文胜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书记员:李秀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