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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敬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84号。
法定代表人窦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世堂,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敬沨,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市鞍山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关于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敬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敬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1,600,00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28日的利息500,000元,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11月23日的利息289,920元(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到2017年1月2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64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686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敬沨银行存款人民币2,459,84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书记员:万增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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