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力信用社。
被执行人刘秀某。
被执行人付某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群力信用社于2016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463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2.46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投资,银行账号内存无大额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房产,该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暂不启动评估拍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上述执行内容告知申请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洪军 审判员 张志斌 审判员 孟祥飞
书记员: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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