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国祥,系该局科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汪某某。
被执行人汪明静。
被执行人汪大斌。
被执行人汪建国。
被执行人汪大桥。
被执行人汪光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汪某某、汪明静、汪大斌、汪建国、汪大桥、汪光耀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
经审查,发现涉案处罚决定书系2015年7月6日送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2015)第1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春琳 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 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
书记员:彭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