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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收入1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书记员:赵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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