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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收入15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书记员:赵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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