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曹某某、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朱某债务956万元及利息费用等。本案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5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经过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已执行本金2511009.11元利息6905783元,尚有本金及利息共计8265722.35元未执行。2018年1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山水国际”小区的6号楼地下停车车库进行了司法网络拍卖,其中108个地下停车车库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流拍价为每个车库4.6万元。2018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以上述流拍财产180个地下车库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山水国际”小区的6号楼地下停车车库180个(车位序号:地下一层为001号至009号,013号至066号,068号至071号,073号-077号,共计72个车位;地下二层为6001号至6091号,6094号、6096号、6097号、6101、6103、6105-6116号,共计108个车库。上述共计180个车库具体位置以6号楼地下车库停车交通设施规划图为依据)作价8280000元(单价4.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抵偿其债权8265722.35元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朱某实际对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山水国际”小区的6号楼地下停车车库180个享有所有权和永久使用权。以上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朱某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必强
审判员 孙 飞
审判员 罗延林
书记员: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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